(2017)陕0112执3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勇与西安速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西安速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3059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74年11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速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张勇与西安速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张勇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249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4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4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勇,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西安速风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未劳人仲裁字(2017)249号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贺诚二0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