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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18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1802号之一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法定代表人:甘丽娟,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祖云、荣若羽,均系公司员工。被告:陈红,男,生于1985年2月19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就物业管理费的交纳已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逸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晓静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雪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