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2刑初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贤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贤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2刑初644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贤,男,1987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无业,住南阳市(户籍地社旗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于2017年5月18日被南阳市公安局官庄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9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徐贤信用卡诈骗一案,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7]49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徐贤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公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卡号为62×××30、信用额度8万元的信用卡,止2017年3月22日,徐贤累计透支83650.0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徐贤拒不还款。案发后,徐贤亲属于2017年5月25日代其还款8.3561万元指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贤的供述;2、证人张某、惠某的证言;3、催收记录、身份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消费记录、存款凭证等。起诉认为,被告人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徐贤辩称,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意见,希望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8日,被告人徐贤在中国民生银行南阳公行信用卡中心办理卡号为62×××30、信用额度8万元的信用卡,止2017年3月22日,徐贤累计透支83650.03元,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徐贤拒不还款。案发后,徐贤亲属于2017年5月25日代其还款8.3561万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徐贤的供述;2、证人张某、惠某的证言;3、催收记录、银行消费记录;4、身份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查询、存款凭证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对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其亲属退还部分损失,对徐贤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贤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栗新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学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