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宝喜、韩忠义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宝喜,韩忠义,郭海峰,杨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吴庆河,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伟,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员。被执行人李宝喜,男,1975年2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韩忠义,男,1967年11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郭海峰,男,1987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执行人杨海涛,男,1989年9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宝喜、韩忠义、郭海峰、杨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783民初66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人扎兰屯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世君审 判 员 陈 莉代理审判员 丁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