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903号申请执行人:南昌易传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135号长运商贸城A座4楼A-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994664096。法定代表人:罗群,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蒋巷镇豫章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徐才胜,男,1961年5月1日生,住抚州市崇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12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立即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江重机床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7101元及利息。如帐上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胜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子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