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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1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郑军明与张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军明,张安平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1125号原告:郑军明,男,住瓜州。被告:张安平,男,住瓜州。原告郑军明与被告张安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军明与被告张安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军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装载机租赁费1448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商定,由原告平整被告在瓜州乡护渠队附近的养殖场。被告承诺在平整完后付款。但原告干完活后,被告只付了几千元,现仍欠14480元,请求判令给付。张安平承认郑军明提出的全诉部讼请求。原告郑军明向法庭提交欠条原件1份,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安平给付原告郑军明欠款144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81元,由被告张安平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庆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 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