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4执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叶琴与章安伟、金友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琴,章安伟,金友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799号申请执行人:叶琴,女,195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被执行人:章安伟,男,197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被执行人:金友国,男,196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2016)皖0304民初151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友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金友国在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46账户内存款CNY19115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国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未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