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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异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建生等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生,何威,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222号案外人:李宝华,男,194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体育局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执行人:杨建生,男,196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执行人:何威,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被执行人: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马昌营镇天井大街甲2号A1-4室。法定代表人:申海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建生、何威申请执行北京市裕发东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案外人李宝华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北京市丰台区xxx号房屋的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李宝华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李宝华撤回案外人异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宝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高华审 判 员 贾奕良审 判 员 詹 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高 明书 记 员 雷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