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2民初00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诉被告陈建强、安淑银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陈建强,安书银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2民初00958号原告:安银斌,男,1975年8月20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杨东平,男,1986年4月5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委托代理人:袁仲麟,陇西县司法局文峰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安亮雄,��,1990年6月2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陈建强,男,1976年12月29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被告:安书银,女,1952年12月14日生,住甘肃省陇西县。原告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诉被告陈建强、安淑银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被告陈建强、安书银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2.判令二被告赔偿三原告经济损失4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三原告系陇西县文峰镇鹅鸭沟村四社邻居,为了方便生产,经三家协商,对自家地头的原有道路加宽时,二��告借口加宽道路影响了自家风水而无理阻挡,致使租用的挖掘机无法作业,造成了经济损失,并挖断了加宽的道路,堵上了树枝,现三原告无法通行。被告陈建强、安书银辩称,三原告加宽道路所用土地不属于他们所有,三人在加宽道路时挖了被告家、张永平、张跟有的土地,侵害了他们的土地使用权,被告阻止原告加宽道路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现拓宽道路处,原有一条人行小路,三原告在拓宽路面时,将原有坡形地埂取平。现三原告拓宽的道路一端被被告挖断并堵上树枝不能通行。本院认为,三原告拓宽路面时,所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不明确。双方争诉的焦点实质是土地的使用权,应当由政府部门进行确权,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关于双方要求的经济损失赔偿,可另案起诉处理。综上所述,原告应向政府部门申请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原告安银斌、杨东平、安亮雄。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鹿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魏娟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