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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22执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刘正书申请执行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正书,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2执364号申请执行人:刘正书,女,1965年1月18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县。被执行人:陈德春,男,1982年12月29日生,住广西玉林市陆川县。被执行人: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陆川县城创新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26821148218。法定代表人:吕冠杰,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民终54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了刘正书申请执行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刘正书支付损失54791.7元,案件受理费1254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741元。被执行人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德春、广西陆川华宇物流集团鑫冠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56786.7元及相应利息。如其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变价、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奉彬(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