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芦春香与张增芳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春稥,张增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芦春稥,女,汉族,1964年2月13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金华苑2号楼4单元12号。被执行人张增芳,女,196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富强里6楼2单元1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芦春稥与被执行人张增芳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合伙收益款56212元,案件受理费1205元,执行费743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财产进行了查询,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建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