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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刑初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丽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1刑初46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丽红,女,197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玉环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玉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丽红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丽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1日2时许,被告人董丽红饮酒后驾驶浙J×××××小型汽车在本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途经玉环中医馆前路段时被设卡的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民警将被告人董丽红送往医院进行抽血检测,并将其依法传唤到案。经台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董丽红所抽取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董丽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血样抽取提取登记表、酒精呼气测试单、物证检验报告、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查询结果单、六查一联系、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及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丽红法制观念淡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丽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按期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美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许家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