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特38-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0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某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特38-46号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某。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郭某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某酒店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某酒店有限公司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于2017年7月13日经深圳市福田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及时删除涉案的9张图片(该9张图片在某网站上展示的编号分别为A026048、A026046、A031025、A025030、A026008、A100035、19597050、A036035、19890034);二、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就对上述9张图片的侵权行为向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31500元整,该款应于双方向福田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后当庭付清(开户行:中国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长宁红桥支行;户名: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账号:03×××52);三、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后,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富尔特公司)承诺就上述图片不再向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主张任何民事权利,并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申请人和申请人就此了结上述案件的纠纷,以后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上海某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经深圳市福田区调解工作指导委员会驻法院人民调解室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 庆 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