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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1民初3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贤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贤晚,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3614号原告:陈贤晚,男,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友兵,浙江大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广陵南路220号、220-1号、222号和226号1-3楼。法定代表人:杨宗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贤晚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贤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元,减半收取64元,由原告陈贤晚负担。审 判 员  陈华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