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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2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焦志富、孙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志富,孙伟,陈晓昌,张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704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振亭,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被告:焦志富,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孙伟,男,1978年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陈晓昌,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被告:张光明,男,1954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志富、孙伟、陈晓昌、张光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许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耿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