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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5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李兴锋与杭州临安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锋,杭州临安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5民初3622号原告李兴锋,男,198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告杭州临安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锦城街道钱王街679号。法定代表人应慧连。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兴锋诉被告杭州临安安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兴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7元,减半收取108.5元,由原告李兴锋负担。审判员  马钱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一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