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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大丰市乡村厨房味小吃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大丰市乡村厨房味小吃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341号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勇,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收费科科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春,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大丰市乡村厨房味小吃部。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大丰市乡村厨房味小吃部环卫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盐城市大丰区环境卫生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徐中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延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