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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财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郭帅乐与王朝阳、王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帅乐,王朝阳,王有才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财保58号申请人:郭帅乐,男,汉族,2002年7月21日生,住宜阳县。法定代表人:郭进力,男,汉族,1973年11月4日生,住宜阳县,系郭帅乐之父。被申请人:王朝阳,男,汉族,1995年6月9日生,住宜阳县。被申请人:王有才,男,汉族,成年,住宜阳县。申请人郭帅乐与被申请人王朝阳、王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王朝阳驾驶的登记人为王有才的豫C×××××号小型轿车。申请人郭帅乐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史小丽所有的豫C×××××宝骏牌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帅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王朝阳驾驶的登记人为王有才的豫C×××××号小型轿车;二、查封担保人史小丽所有的豫C×××××宝骏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静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晓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