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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正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丁立军,葛艳艳,丁立峰,范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烟台路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一楼北端,组织机构代码:86838516-0。负责人:魏强,行长。委托代理人:郭斌,山东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临沂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华地丽舍写字楼1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79532480-9。法定代表人:丁立军,总经理。被执行人:日照正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滨五路林海小区128号楼311室。法定代表人:丁立国,负责人。被执行人:丁立军,男,198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葛艳艳,女,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丁立峰,男,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范敏,女,197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正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丁立军、葛艳艳、丁立峰、范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分别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土地、房产、车辆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日照正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丁立军、葛艳艳、丁立峰、范敏的银行账户无存款,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产权证号为20140530034、20140530035、20140530038、20140530040的房产已被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置完毕,范敏名下产权证号为20090302002的房产已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另案处置,丁立军名下产权证号为20100702065的房产已抵押给案外人且申请人同意暂不处置,日照正和通贸易有限公司、丁立军、葛艳艳、丁立峰、范敏名下查无车辆信息,日照鼎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均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上述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中支行告知财产查询情况,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滕聿江审判员  张卫华审判员  周 涛二〇��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运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