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3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树强与宋长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树强,宋长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03执208号申请执行人李树强。被申请执行人宋长虹。李树强申请执行宋长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403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后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所申请的20150.00元未得到受偿,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恢复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内0403民初2554号民事调解书未执结完毕部分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吕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