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2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力x家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亿x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力x家电有限公司,福建省亿x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27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力x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洪,广东卓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熠,广东力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亿x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法定代表人:邱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富良,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华康,广东华商律师事���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力x家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x公司)、福建省亿x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x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中,力x公司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力x公司、亿x公司于2012年10月17日和2013年9月9日签订的《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令亿x公司向力x公司返还工程价款1807445.55元,并自起诉之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判令亿x公司向力x公司支付工程违约金849300元(违约金以19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11月8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起诉之日止)。诉讼中,一审法院仅列明双方诉辩���况,并未根据双方举证、质证、认证情况查清案件事实,诸如双方在上述合同中的民事权利义务、上述合同履行情况、涉案工程是否完工以及工程是否结算、亿x公司收取上述合同项下工程的工程款情况等对本案处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基本事实,即作出判项,认为亿x公司未按照《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条和第5.1条约定在2013年11月7日前对该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判令亿x公司以19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向力x公司支付2013年11月8日至2015年2月2日止的违约金849300元。综上,本案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5)佛顺法民一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力x家电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053.96元、上诉人福建省亿x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65.59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陈笑尘审判员 张雪洁审判员 邱程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赖敏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