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浩天纸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树家山香椿专业合作社、运城市香山王食品有限公司、李二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运城市盐湖区浩天纸制品有限公司,芮城县树家山香椿专业合作社,运城市香山王食品有限公司,李二锋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02民初1323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浩天纸制品有限公司。被告:芮城县树家山香椿专业合作社。被告:运城市香山王食品有限公司。被告:李二锋,男。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浩天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浩天公司)与被告芮城县树家山香椿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芮城树家山合作社)、运城市香山王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城香山王公司)、李二锋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城浩天公司委托代理人曲菲、马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芮城树家山合作社、运城香山王公司、李二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运城浩天公司诉称:2011年起,原告开始为三被告生产加工纸箱,双方多次发生业务往来,由被告李二锋取货并出具欠条,截止2015年9月21日,三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432.4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货款79432.4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针对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公司出具的对账单三页;2、被告李二锋出具的欠条六张;证据1、2、证明:原、被告多年发生业务往来,原告为被告加工纸箱,截止2015年9月2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9432.4元的事实。被告芮城树家山合作社、运城香山王公司、李二锋未到庭,亦未答辩。因三被告未到庭,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未进行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对账单三页、李二锋出具的欠条六张,经审查,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浩天公司于2010年1月12日成立,其前身系“运城市盐湖区姚孟精诚包装厂”,成立于2006年3月16日,营业范围为纸箱加工及销售,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樊巧艳,与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已于2010年7月21日注销。2011年起,原告开始为被告生产加工纸箱,双方多次发生业务往来,被告李二锋取货后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六份,欠据分别载明:1、“今欠到精诚包装厂现金壹佰弍拾元正(120元)李二锋2011年8月21号”;2、“今欠到精诚包装厂现金叁佰叁拾肆元正(334元)2011年9月29号李二锋”;3、“今欠到精诚包装厂陆仟玖佰弍拾叁(6923)2012年12月27号李二锋”;4、“今欠到精诚包装厂现金壹万壹仟柒佰柒拾陆元正(11776元)李二锋2013年2月1号”;5、“今欠到精诚包装厂货款壹万陆仟壹佰伍拾弍元正(16152元)李二锋2013年11月17号”;6、今欠到精诚包装厂货款肆万捌仟伍佰伍拾肆(48554)李二锋2013年11月17号”以上欠条共计83859元,被告归还了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货款79432.4元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原告为被告李二锋加工纸箱,并将价值83859元的纸箱交付给被告李二锋,后被告归还了部分欠款,现尚欠原告货款79432.4元未付属实,并给原告出具了欠据,其久拖不付,显属不妥。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芮城县树家山香椿专业合作社、运城市香山王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9432.4元,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李二锋系职务行为,且从欠条中也只有李二锋个人签名。故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现原告要求被告李二锋支付货款79432.4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应从起诉之日起即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二锋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盐湖区浩天纸制品有限公司货款79432.4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3月2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6元,由被告李二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宝琴人民陪审员 王伟豹人民陪审员 杨 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