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3286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建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孙建民,王琳玲,孙建宁,徐忠大,杭州萧山汇民工艺绣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3286号之七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8073287X,住所地杭州市莫干山路268号。负责人唐晓东。被执行人孙建民,男,196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王琳玲,女,196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孙建宁,男,196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徐忠大,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杭州萧山汇民工艺绣品厂,组织机构代码X0926269-9,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法定代表人孙建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委托浙江嘉华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孙建民、王琳玲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城花园11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19.0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7楼阁楼层使用权(面积为71平方米)、1楼储藏室使用权(面积为6.1平方米)进行评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孙建民、王琳玲共有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金城花园11幢2单元602室,建筑面积119.06平方米的房屋、室内装修及相应分摊面积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7楼阁楼层使用权(面积为71平方米)、1楼储藏室使用权(面积为6.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杭房权证萧字第××号、00077270-××号;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7楼阁楼层、1楼储藏室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内容详见浙嘉评房字(2016)第Q161214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及补充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