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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曾虎与何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虎,何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230号申请执行人曾虎,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被执行人何加,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虎与被执行人何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7)湘0406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何加应赔付申请执行人曾虎赔偿金342584.73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衡南县泉溪镇马安村村民委员会亦证明其家庭困难,本案执行标的暂难兑现。申请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永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 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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