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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1、李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332号原告:赵某,女,1956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诉讼委托代理人:王涛,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1,男,1971年3月23日生,汉族,住胶州市,现住胶州市。被告:李某2,女,198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李某3,女,198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克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