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491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生,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