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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陈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1491号原告彭某,男,汉族,1986年4月24日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男,汉族,1961年8月25日生,住址深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与被告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2元,实际应收取受理费87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