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4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张保军、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保军,邵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68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洪武路198号。代表人:李健,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汝峰,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凯,该行职员。被执行人:张保军,男,汉族,1974年4月6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执行人:邵珍,女,汉族,1974年6月9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张保军、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92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张保军、邵珍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张保军名下有苏A×××××号汽车一辆,已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7月日至2019年7月日,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限制其高消费;4、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了查找,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委托公安机关继续查找被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海祥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赵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