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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2民初1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与李平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李平安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422民初1280号原告: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吉县商业广场西侧。法定代表人:马晓梅,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平安,男,41岁,汉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西吉县。原告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平安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2017年7月14日,原告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95.50元,由原告西吉县吉源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袁学文审 判 员  马天升人民陪审员  张 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