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81民初2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曾进才与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进才,余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81民初2881号原告曾进才,男,197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素蓉,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余小华,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原告曾进才与被告余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曾进才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放弃对被告的诉讼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进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根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项绿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