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民初1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小金与赵齐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金,赵齐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2民初1036号原告:王小金,男,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齐鑫,男,196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菱湖南路551号。负责人:程宏,该支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涛,该支公司员工。原告王小金与被告赵齐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小金撤诉。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