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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民初218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盛国洪与朱国顺、麻建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国洪,朱国顺,麻建仓,蒋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2181号之三原告盛国洪,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朱国顺,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麻建仓,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蒋林伟,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案外人盛超,男,1988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盛国洪与被告朱国顺、麻建仓、蒋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浙0781民初2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盛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的汽车,因案件已撤诉结案,应解除对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上述财产的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盛超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严宏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董璐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