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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2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王文柱与杜瑞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左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左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柱,杜瑞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左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2执132号之一申请人王文柱,男,1959年4月19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被执行人杜瑞青,男,1978年6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左权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文柱与杜瑞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尚未支付的劳动报酬款24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杜瑞青的存款、车辆、房产经行查询,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杜瑞青纳入失信人名单并处司法拘留十五日。被执行人杜瑞青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文柱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新瑞人民陪审员  焦宝东人民陪审员  张丽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国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