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王北侠、王银、侯雷、王利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王北侠,王银,侯雷,王利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住所地:河南省兰考县中山东街*号。法定代表人:马瑞敏,行长。被执行人:王北侠,男,1963年12月9日生。被执行人:王银,女,1960年3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侯雷,男,1978年10月28日生。被执行人:王利兵,男,1971年12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北侠、王银、侯雷、王利兵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雷、王利兵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侯雷、王利兵名下存款3382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睿聪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笔录时间:2017年2月22日地点:法院执行局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朱博审判员倪盎卞国利主审人:朱睿聪书记员:XX飞评议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申请执行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朱睿聪简要汇报案情: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考县支行申请执行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225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请合议庭评议是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存款57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卞国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同意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存款57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倪盎:同意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存款57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朱博:同意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存款57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合议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葛保强、韩培培、齐自运、颜艳辉、毛艳梅名下存款5707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