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81执1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颜瑞华与汤子林、马晓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瑞华,汤子林,马晓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1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颜瑞华。被执行人汤子林。被执行人马晓霖。申请执行人颜瑞华与被执行人汤子林、马晓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浏民初字第49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汤子林、马晓霖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汤子林、马晓霖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退回;2、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汤子林名下无房产,被执行人马晓霖名下有位于浏阳市沿溪镇中心居委会集体土地上的私有房产1栋(权证号码为000239**),有抵押贷款15万元,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处置;3、经向交警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马晓霖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汤子林名下登记有湘A8RC**江铃牌货车1辆、湘AS06**雅阁牌小型汽车一辆和新B7B9**货车1辆,因寻找不到上述车辆,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查封和处置;4、经查询工商部门,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5、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和证券账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马晓霖的银行存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已办理领款手续),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存款和证券;6、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7、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行为;8、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李 维审 判 员 潘 玲代理审判员 卢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彭小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