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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24财保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舒国进、于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国进,于定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24财保11号之一申请人:舒国进,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住进贤县。被申请人:于定强,男,196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进贤县。2017年7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舒国进的申请依法作出(2017)赣0124财保1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申请人于定强驾驶的车辆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赣F×××××号自卸半挂车;查封担保人邹钦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38号新都名苑5号楼的房屋一套。现申请人以其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于定强驾驶的赣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牵引的赣F×××××号自卸半挂车的扣押;二、解除对担保人邹钦所有的位于进贤县民和镇云桥北路38号新都名苑5号楼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仲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