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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1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庞某1与庞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1,庞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1630号原告:庞某1,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广东省廉江市,被告:庞某2,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原告庞某1诉被告庞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1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1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1负担。审判员  麦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