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王长顺与于庆丰、陈亚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顺,于庆丰,陈亚茹,于殿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7民初2055号原告:王长顺,男,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于庆丰,男,198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陈亚茹,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告:于殿发,男,197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原告王长顺与被告于庆丰、陈亚茹、于殿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王长顺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长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原告���长顺承担。审判员 岳孟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晓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