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杨鑫与黄昭华、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鑫,黄昭华,姚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0502民初2009号原告:杨鑫,男,汉族,1992年8月14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委托代理人:冯贤光,广西现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昭华,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海市。被告:姚琳,女,汉族,1992年6月13日出生,住广西北海市。原告杨鑫与被告黄昭华、姚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薇,于2017年7月14日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贤光、被告黄昭华、姚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6000元,约定利息为2%。借款后被告未能及时还款,原告催收无果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6000元,支付逾期利息920元(以46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7年4月31日计至起诉之日,以后另计);2、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案件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黄昭华、姚琳自愿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46000元给原告杨鑫。第一期20000元于2017年7月22日前支付,余款26000元于2018年7月22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第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原告杨鑫有权就全部未清偿款项申请强制执行;二、案件受理费486元由被告黄昭华、姚琳承担,于2018年7月22日支付给原告。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甘秋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