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6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赵小军与翁琪焕、傅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小军,翁琪焕,傅晶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6080号原告:赵小军,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翁琪焕,男,1988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傅晶晶,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原告赵小军与被告翁琪焕、傅晶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赵小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小军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袁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