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戴智胜合同诈骗罪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智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847号被执行人:戴智胜,男,1991年1月1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戴智胜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作出(2016)闽0304刑初520号刑事判决书,其中判决被执行人戴智胜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 峰执行员 张盛鑫执行员 林梦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