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9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曹某1、曹某2与曹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1,曹某2,曹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1民初9665号原告:曹某1,男,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工人。原告:曹某2,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工人。被告:曹某3,男,194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1、曹某2与被告曹某3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员汪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