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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7执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忠义与被执行人赵邦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忠义,赵邦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7执337号申请人刘忠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邦怀,男,汉族申请人刘忠义与被执行人赵邦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白水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7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赵邦怀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赵邦怀分两次给付案件款20196元,申请人已领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薛 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