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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柳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723刑初56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某,男,1994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舆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10月31日到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当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11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5月26日被平舆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7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7】2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宗思华、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3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柳某驾驶豫Q×××××小型普通客车,沿平舆县城永乐大道由西北向东南行驶至平舆县怡馨园附近时,撞着前方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冯某2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致使被害人冯某2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被告人柳某应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的家人就民事赔偿部分与被害人的家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柳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冯某1的证明,书证被告人、被害人的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柳某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尸体检验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笔录、交通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调查评估报告、事故调查报告、调解协议、仲裁调解书、谅解书、收条;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乙醇)字【2016】1573号检验鉴定报告、平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平公交认字【2016】第513号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平舆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柳某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平舆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对被告人柳某适用缓刑。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范 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林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