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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燕与韦堂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韦堂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524号原告:徐燕,女,1985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苗族,教师,住望谟县。被告:韦堂帅,男,1980年1月5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布依族,望谟县人民医院职工,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诉被告韦堂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徐燕承担。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