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326民初5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徐燕与韦堂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燕,韦堂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524号原告:徐燕,女,1985年10月29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苗族,教师,住望谟县。被告:韦堂帅,男,1980年1月5日生,贵州省望谟县人,布依族,望谟县人民医院职工,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燕诉被告韦堂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燕在收到本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0元,减半收取250.00元,由原告徐燕承担。审判员 罗恩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