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与瞿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瞿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2民初2663号原告: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元丰桥6号。法定代表人:蔡明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江苏泽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炎,女,198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钟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鑫、沈秀,江苏禾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尔威公司)诉被告瞿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汉尔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霞、被告瞿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鑫、沈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未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无需向被告支付赔偿金490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07年3月入职原告处,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瞿炎在职期间,即从2015年6月起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将其所接触和掌握的客户名单、价格信息、货源情况等经营信息,故意披露给常州市迪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驰公司),并与迪驰公司私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原告目前已经掌握了被告以迪驰公司名义与英国阿伯丁Licecomb公司发生交易往来的全套的单证资料,其中涵盖了外贸合同、发票、报关单、迪驰公司与余姚市朗霞诚利塑胶五金厂(以下简称朗霞五金厂)的国内采购合同等。这些证据材料充分证明了被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劳动者最基本的勤勉和忠诚义务,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正是由于被告的违法行为败露被原告发现后,被告才向原告主动提出了辞职。原告一开始是挽留被告的,但被告坚持要离开,于是原告在2017年2月14日听取了全体职工意见后在公司内部作出了《关于瞿炎违规的处理决定》,同意了被告的辞职要求。在双方还未办理正式离职手续的时候,被告却恶人先告状,拿着从公司墙上撕下的该份《处理决定》,以单位违法解除侵害其劳动权利提出了劳动仲裁,这完全是混淆视听。原告认为,劳动关系应当是建立在劳资双方相互信任的基础之上,被告作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理应勤勉工作,忠诚于用人单位,但被告行为早已突破所有用人单位的用工底线,完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项规定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要件。就算被告不主动辞职,原告也有权合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原告作为用人单位,一向遵守劳动法律法规,注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案中既没有主动解除劳动关系,也不构成违法解除,更不需要向被告支付赔偿金。被告瞿炎辩称,原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基本正确,处理的结果也没有错误,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瞿炎于2007年3月入职汉尔威公司处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汉尔威公司以银行打卡形式发放瞿炎工资,每月实发工资2044元。汉尔威公司为瞿炎缴纳了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瞿炎每月承担个人社会保险309.5元和公积金月缴费304元。汉尔威公司支付瞿炎工作期间的工资至2017年1月份。汉尔威公司在办公地点张贴了《关于瞿炎违规的处理决定》的通知,载明:“经公司全体员工讨论,对瞿炎2015年6月起至今擅自将公司业务转入其他企业操作,造成公司极大的经济损失,作如下处理决定:1、瞿炎2017年2月14日提出辞职,汉尔威公司同意。2、即日起停止发放瞿炎工资和五险一金以及其他相关福利。落款日期2017年2月14日。”汉尔威公司主张是瞿炎于2017年2月14日提出自愿离职汉尔威公司处。瞿炎陈述:处理决定是2017年2月28日由汉尔威公司张贴在墙上的,所列内容不是事实,瞿炎没有向汉尔威公司要求辞职,瞿炎最后工作到2017年2月28日。汉尔威公司未提供瞿炎书面辞职报告。瞿炎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1、汉尔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49056元。2、汉尔威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1月份工资2044元及发放2017年2月份工资2044元。3、支付拖欠的生育报销费用2403元。该仲裁委于2017年5月5日作出常天劳人仲案字[2017]第23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汉尔威公司支付瞿炎赔偿金49056元。2、汉尔威公司支付瞿炎2017年2月工资1099.66元。3、汉尔威公司支付瞿炎生育保险费2403元。汉尔威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故起诉至法院。审理中,瞿炎明确劳动仲裁未支持其请求本案中不再主张。汉尔威公司对仲裁裁决第三项予以认可。审理中,汉尔威公司提供全体职工于2017年2月10日、2月14日召开全体职工会议记录,证明讨论瞿炎严重失职、徇私舞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全体职工讨论决定同意其辞职请求,同意其自行离开公司。瞿炎质证后认为,对真实性、合法性均不认可,属于汉尔威公司单方制作。汉尔威公司提供瞿炎电脑里保存相关资料等证据,内容系瞿炎离开后,汉尔威公司请公证处对其电脑内容进行公证保存,证明朗霞五金厂为汉尔威公司提供配件,迪驰公司为汉尔威公司提供生产加工,英国阿伯丁Licecomb公司系汉尔威公司的客户,瞿炎电脑里保存着以迪驰公司名义与英国阿伯丁Licecomb公司发生交易的全套单证,瞿炎将掌握的信息披露给迪驰公司,并与迪驰公司私下相互勾结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巨大经济损失。瞿炎对此不予认可,并认为与本案无关。汉尔威公司并据此申请本院向海关调取迪驰公司出口货物情况。审理中,汉尔威公司明确根据《关于瞿炎违规的处理决定》,汉尔威公司解除与瞿炎劳动关系系基于瞿炎提出辞职,汉尔威公司挽留后,瞿炎不愿意留下。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瞿炎提供汉尔威公司出具的处理决定载明:“。瞿炎2017年2月14日提出辞职,汉尔威公司同意。”落款日期为2017年2月14日。审理中,瞿炎陈述:“没有向公司要求辞职。”汉尔威公司陈述:瞿炎有违规行为,本人提出辞职,汉尔威公司同意后,并出具了对瞿炎的处理决定。因汉尔威公司未提供瞿炎系自愿离职的相关证据证明,对于汉尔威公司主张的瞿炎主动提出辞职一事,本院不予采信。故汉尔威公司2017年2月14日的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瞿炎主张汉尔威公司支付赔偿金4088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汉尔威公司主张瞿炎的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故汉尔威公司也有权合法解除与瞿炎的劳动关系。本院认为,汉尔威公司作出的《关于瞿炎违规的处理决定》明确解除事由为瞿炎提出辞职,公司同意,该决定中并未说明因瞿炎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单位造成重大损害而解除与瞿炎的劳动关系,现事后汉尔威公司又主张以上述理由可以解除,本院不予采信。其次,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汉尔威公司未举证证明瞿炎存在上述行为,亦拒绝提供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标准。即使瞿炎存在上述行为,从汉尔威公司提供的全体职工会议记录内容看,也仅是讨论同意瞿炎辞职请求,汉尔威公司亦未履行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汉尔威公司要解除与瞿炎劳动关系的相关情况、以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程序性义务,故亦应认定汉尔威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汉尔威公司对瞿炎使用电脑内容公证并未经封存或瞿炎确认,其公证本身内容是否系瞿炎本人制作未能证明,且根据上述相关分析,汉尔威公司申请调取的相关内容不影响本案处理,故对于汉尔威公司的调查申请,本院不予准许。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因汉尔威公司支付瞿炎工资至2017年1月份,汉尔威公司2017年2月14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故汉尔威公司应支付瞿炎2017年2月14日前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1099.66元。汉尔威公司应向瞿炎支付生育保险费2403元,双方并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瞿炎赔偿金40880元。二、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瞿炎2017年2月工资1099.66元。三、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瞿炎生育保险费2403元。四、驳回瞿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常州汉尔威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朱加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吉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