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4民初173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张硕与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硕,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4民初17399号原告:张硕,男,199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公主屯镇。委托代理人:盛玉坤,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李晓丽,系沈阳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法定代表人:田树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窦盛,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系被告单位职工。原告张硕与被告辽宁昕煜丰混凝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庆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艺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