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松玲因与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松玲,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财保11号申请人:张松玲,女,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被申请人: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开勇。申请人张松玲与被申请人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资金予以冻结。申请人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凉山中心支公司编号为2017第241号的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永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张松玲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阿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