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8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胡原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胡原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2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法定代表人付雁冰,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胡原生,男,住开原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昌图县利农生物有机肥料厂与被执行人胡原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原生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伟学审判员 崔广强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宋永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