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2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柯灵与朱被执行人如江、夏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灵,朱如江,夏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柯灵,女,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西安米兰达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朱如江,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江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副总经理,住。被执行人夏闻,女,197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本院在执行柯灵与朱如江、夏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1904]房屋(产权证号:1100106023-59-1-1-41904-0号,面积341.71平方米)一套,为被执行人夏闻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夏闻名下的位于西安市碑林区环城南路[/1/41904]房屋(产权证号:1100106023-59-1-1-41904-0号,面积341.71平方米)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常 斌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鸽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