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辛国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辛国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522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马中强,该局沙洼乡国土所队员。被执行人辛国旗,男,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05年10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沙洼乡前北冬村村南50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建设用地,该地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500平方米土地退还前北冬村集体;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0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建成,五间正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定被执行人占地类别为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申请执行人作出拆除新建房屋的行政处罚,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故该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0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孙晓声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搜索“”